1 总则


1.0.1 为了工业企业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产品质量和人身安全,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与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特殊防护要求的建筑物、洁净厂房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1.0.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物的用途与功能、使用要求、冷热负荷构成特点、环境条件、能源状况,结合现行国家相关卫生、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针政策,会同相关专业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在设计中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1.0.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应明确施工及验收的要求以及应执行的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当对施工及验收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说明。
1.0.5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编制目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是基本建设领域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对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产品质量以及劳动保护、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及资源、保护环境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次规范修订结合了近年来国内外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与设计、科研新成果,从卫生、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对相关设计标准、技术要求、设计方法以及其他政策性较强的技术问题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以及生产工艺除尘及有害气体净化设计。其中适用于构筑物,主要是指在构筑物内生产工艺除尘及有害气体净化。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洁净厂房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是针对设计标准、装备水平以及某些特殊要求、特殊做法或特殊防护而言的,并不意味着本规范的全部内容都不适用于这些建筑物的设计。“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特殊防护要求的建筑物”,是指如军事用途的建筑物,对空气中细菌、病毒有净化要求的医疗建筑物,人防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设计应执行国家相关的设计规范。
1.0.3 本条规定了选择设计方案和设备、材料的原则。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不仅在整个工程的全部投资中占有一定的份额,其运行过程中的能耗也是非常可观的。因此设计中必须贯彻适用、经济、节能、安全等原则,会同相关专业通过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出整体上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设计方案。
1.0.4 本条说明了本规范同施工验收规范的衔接。为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要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的施工图内容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等标准保持一致。有特殊要求及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没有涉及的内容,在施工图文件中必须有详尽说明,以利于施工、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1.0.5 本条说明了本规范同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衔接。
    本规范为专业性的国家通用规范,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相关编制和修订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统一规定,为了简化规范内容,凡引用或参照其他国家通用的设计标准及规范的内容,除确实需要之外,本规范不再作规定。本条强调在设计中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与设计内容相关的安全、环保、节能、卫生等方面的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此不一一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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